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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补偿安置房无法兑现时可以按照市价选择货币补偿吗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什么

2021年3月15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厂房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当补偿安置房无法兑现时可以按照市价选择货币补偿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那么当补偿安置房无法兑现时可否依市价选择货币补偿

详细解答:

征收人和被征收入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因为征收人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的交付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无法履行交付的,被征收入当然可以主张按照市价选择货币补偿。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张先生在得知不能获得安置房的补偿之时,当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货币补偿的数额不能低于该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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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时候,一般都会对征收者进行补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一般都需要进行公告,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什么下面就为您解答。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要公告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二、公告的内容

1、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确定人员安置的原则和方法,让群众了解征地费计算和人员安置确定的公正性。

2、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得的征地费的数额和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和途径,及拟安置的人员及安置的方式。

3、各项征地费用的支付方式、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及征地费管理使用中应建立的各项制度。

三、公告的主要作用:

1、提高确定征地补偿方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群众的公开监督,以体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利于改善政府和被征地单位群众之间的关系,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国家关于征用土地的法律和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对国家征用土地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四、征地补偿方案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并明确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以上就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需要公告什么”问题的回答。提高确定征地补偿方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腐败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公告是一定要进行的。内容包括征地的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等。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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