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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1年3月2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厂房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拆迁安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

[案情]




廖某原居住地的房屋需实施拆迁,县建设局采用土地安置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用地位于某安置区内,面积为80平方米。2005年10月廖某与张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廖某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张某建造,张某在付清地价43000元后,便可及时按城建规划建房,三证办好后廖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及工本费由张某负担。签订协议后,张某按约履行了支付地价款的义务,且双方到县拆迁办在安置区图纸上挑选了安置土地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在规划图上也批注了张某的名字。嗣后,地价上涨,廖某反悔,协商不成,诉之法院。



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国家行政机构,为了实现当地城区建设的需要,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现行法可以知道,在征收土地之后,被征收者是可以领取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我国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若在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征收主体,要征收属于自己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对于拒不支付的情形,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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