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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补偿不高,一定是这几个方面出了问题

2021年5月18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房屋拆迁免不了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是许多被征收人在得知自己最终获得的补偿数额时,往往都会觉得该补偿标准极不合理,然后一而再再而三的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共识。针对被征收人的这种行为,在征收方的眼里可能就是漫天要价,无理阻止拆迁工程,想利用拆迁实现一夜暴富。

  但事实上真的是如征收方所想的这样,被征收人想通过拆迁一夜暴富吗?其实并不然,拆迁补偿低,一定是存在以下这几点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凯诺律师团办理过的相关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刘先生是江苏人,他在当地有一处住宅且有房屋所有权证。可是在几年前,当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对刘先生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将该项目纳入了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之后,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等事项在被征收区域进行了公示,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不过在补偿过程中,刘先生认为补偿非常的不合理,于是双方就补偿事宜又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是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相关部门便对刘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限刘先生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

  刘先生拿到补偿决定后,觉得不能再拖延了,否则房屋就保不住了。于是,刘先生便马不停蹄的在多方比较之下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从获得的材料中找到了诸多的违法点。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又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及诉讼,最终也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评估方式不对

  本案中,刘先生的补偿之所以低,首先一点是评估机构采用了不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法应当是市场比较法。刘先生房屋所处位置较为优越,所以应当要采用市场比较法才比较的合理。可是本案中,评估公司在评估刘先生房屋时所采用的方式则是成本法,要知道,两种评估方式所评估出来的结果往往大不相同,而对住宅采用成本法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公平原则。就光这一点来说,那么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永远都不会合理。

  2、违反了补偿原则

  其次,违反了征补条例中的补偿规定及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也就是说,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显然是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及补偿原则,对刘先生的补偿标准在协商之后不但没有改变,还下发了补偿决定。法律上明确规定,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显然是没有做到这一点。

  3、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

  除此之外,给予刘先生的补偿方式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征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直接以货币形式对刘先生进行补偿,剥夺了其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力。

  实践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因此,在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时,凯诺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签订,那么不利后果可不是想挽回就能挽回的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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