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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宝山街道曹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5月4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淄博人民政府

  四宝山街道曹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淄高新征补公告〔2023〕16号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曹一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委托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会同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等部门和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曹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6、地块15、地块16、地块17、地块18、地块19、地块21、地块22、地块23、地块24、地块25、地块26、地块27均拟用于高新区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种征收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曹一村土地,东至高新区界,西至高新区界,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7285公顷,其中:

  农用地2.5272公顷(耕地0.0301公顷,林地2.4971公顷)。

  建设用地0.1960公顷(农村宅基地0.0576公顷,工业用地0.0911公顷,公路用地0.0008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465公顷)。

  未利用地0.0053公顷(裸岩石砾地0.005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张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中的0.7633公顷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80万元/公顷;拟征收土地中的1.9652公顷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20号)的规定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拆迁农村住宅、工矿企业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安置意见

  经曹一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和曹一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曹一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拟征收土地中的0.7633公顷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30万元/公顷标准;拟征收土地中的1.9652公顷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7.1160万元。由高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曹一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9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603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3年4月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603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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