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集体的1000多亩地被征收后,村民没有拿到征地补偿协议,而是拿到了政府的分期付款协议,即征地补偿费用由政府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予以支付。那么未经村民同意,将本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期支付给农民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是否允许分期支付?农民能否拒绝征地?那么,下面凯诺北京拆迁律师为大家来具体讲解一下
一、 征地补偿应当在3个月内一次性足额付清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针对如何支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因此,征地补偿不得分期支付,而应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二、 征地分期补偿存在隐患
凯诺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当届政府压力、降低企业建设投入成本,采取征地分期补偿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作为征地补偿创新方式的尝试,但毕竟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完全符合,存在隐患。部分地方分期补偿可能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政府、企业省了钱,但有可能会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与国家规定不符,一旦因此引起争议和征地纠纷,地方政府会陷入行政纠纷,征地双方产生矛盾,转化为长期隐患。分期补偿也存在监管难度大和给政府遗留巨大财政隐患的问题。因此,尽管征地分期付款或许可以成为征地补偿支付的创新方式,但是在目前缺乏相应法律及制度支持和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应未经被征地农民同意采取此做法。
三、征地补偿款未全额支付,农民可以拒绝征地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明确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地方政府,如江苏省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17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因此,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一次性付清,不得分期付款,否则农民可以拒绝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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