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补偿
文章列表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家征收土地返还哪些补偿?

2017年12月2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了老百姓的用地,国家征收土地后理应发放国家的补偿,根据现行的政策,征收土地后并不当然的返还土地,还有其他的补偿措施,那么国家征收土地返还哪些补偿呢?下面凯诺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201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这两年国家没有最新出台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中共中央两会后,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目前补偿制度方面有虽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正在逐步完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想了解更多的征收拆迁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号码”搜索“kainuolawyer” 点关注。OK!

方法二: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二维码(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关注。OK!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fbjcqls.com/art/view.asp?id=901799362990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