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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有一种拆迁合同叫空白合同,或会让你一分钱拿不到

2018年1月5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我国城市化改造如火如荼,由拆迁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前些年,因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流血事件,在民间引发了极大争议,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因此,政府逐渐收紧了拆迁政策,暴力拆迁也越来越没有空间。于是,拆迁方改变了战术,他们抓住民众不懂法、贪图小便宜的弱点,用“合法”的手段诓骗业主以极不合理的代价让出房屋,从而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力,我们将推出一系列文章,揭穿拆迁方的那些“软刀子”,让业主更好得维护自己的权利。

  空白合同绝对签不得!

  “民不和官斗”,这是许多中国老百姓所坚信的信条。拆迁方的背后往往有政府的支持,许多老百姓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任凭拆迁方摆布,既不懂得如何保留证据,更不知道如何维权,在一味的妥协中最终得到悲剧的结果。

  就在前些年,我们就遇到了一个案例。一位姓王的女士找到了我们律所,希望能够得到帮助。原来在去年,张女士的房子因为要修建地铁而面临拆迁。当时,拆迁谈判还在进行中,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这时,拆迁方突然给张女士打来电话,希望她能够签一个拆迁补偿协议,说是只要签了字,就能优先挑选房子。

  张女士心里一合计,她所在小区里的住户有一百多户,如果按摇号来选房子,自己很难挑到心仪的房子。于是她就找到拆迁方,同意签订协议。

  拆迁方的人对张女士很客气,笑容满面,他们一再向张女士声称签订合同的好处,一再保证张女士所应得的房屋补偿近,把老实的张女士说得心花怒放。当拆迁方把合同摆在面前后,张女士想都不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按了手印。让张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合同上几乎全是空白的,无论是补偿方案,还是还建房屋的预估单价,都没有写明。但是,张女士也没有多想,于是便高高兴兴地回家去了。

  过了几个月,拆迁便开始了。之后,张女士得到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但金额却远比拆迁人员口头约定要低。张女士立即致电拆迁方和开发商,要求他们给出解释。结果对方有恃无恐地拿出了合同,原本空白的地方都已被填满,但金额却远远小于当初拆迁方所约定的。原本张女士希望能够优先分到房,结果到了最后,仍按抓阄来选择。

  张女士终于明白,自己上了拆迁方的大当。如果张女士当时按照法定程序来签订协议,又如何会有今天的纠纷呢?就是因为她的贪心,导致了今天的结果。拆迁方占尽了主动权,张女士成了鱼肉,拆迁方成了刀俎。

  由于张女士在当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既没有拍照也没有录音,根本无法证明当时对方签的就是空白合同,所以处于极端不利的局面,未来的事情将非常难办。

  所以从以上例子来看,无论拆迁方是威逼还是利诱,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合同居然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于签订方非常危险,很多合法权益会因为这一时的疏忽没法保证。

  对此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录音将拆迁协议的内容记载下来。或者,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请拆迁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等到有了正式协议,再进行交换。如果李女士这样做了,就因为自身的维权行为,而难以被轻易欺骗。

  如果签了空白合同该怎么救济?

  很多人说:”哎呀!不好,那我签了空白合同该怎么办啊!“到了这时,就进入事后救济阶段。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如果证明是空白合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基于以上分析,委托人当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

  在这种因空白合同而发起的诉讼中,业主常常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所以事后救济的最好办法就是取得相应的证据。

  在签订空白合同后,一定要与拆迁方进行交涉,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拍下、录下能够证明空白合同的证据。如果能做到这些,在未来的诉讼中,这些都能作为十分有力的依据。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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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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