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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作为被拆迁方,你可知征地拆迁中的“程序瑕疵”!

2018年1月10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多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之处,实体违法一般可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然而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往往以“程序瑕疵”为由,予以维持。那么,什么是程序瑕疵,程序瑕疵具体有哪些表现方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下面北京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作为被拆迁方,你可知征地拆迁中的“程序瑕疵”!

  1、什么是程序瑕疵

  合法性是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合法不仅包括实体合法,还包括程序合法,与程序合法相对应的概念是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违反法定程序”即程序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顺序。

  即使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此中的绝大多数程序违法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没有被撤销。

  2、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

  (1)期限瑕疵

  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方式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等。实际上,书面方式是原则,这是法的明确性、减轻证明负担以及行政机关按照规程制作案卷等理由的客观要求。通过口头、姿势或者其他结论性的活动作出行政行为,只有在客观上能够实现行政行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因此,法律规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动作形式来作出。

  拆迁律师,一般认为,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运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方法调查取证。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顺序瑕疵

  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防止自由裁量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程序要素的顺序是指各个程序步骤之间的先后次序,步骤“就是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无论多简单,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要先取证,后裁决;先报批、后征地;先裁决,后执行等等,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还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若未依法报批,则征地程序违法。

  在遇到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维权人应该更多的了解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从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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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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