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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容侵犯!

2018年2月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某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该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

  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某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某仍不服,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

  《征收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知识拓展

  既然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那么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

  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利弊共存的,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房价、物价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具体而言,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如下:

  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能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

  货币补偿的缺点是: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尽快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加之房价起伏较大,可能很难再买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子。

  产权调换的优点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

  产权调换的缺点是: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相对较大一些,一是因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交房之后可能存在差距;二是因为选择产权置换还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如果政府在这一环节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生活质量的保障,容易出现纠纷。

  总而言之,两种补偿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被征收人记住两点即可:

  一是自己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选择补偿方式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不要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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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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