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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是一张明白纸,更不是口头传达!

2018年2月2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和被征收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方案的制定,谁说了算?难道真的是村里说了算吗?下面北京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现实当中,很多地方征地拆迁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遮遮掩掩,就连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也没有书面文件。用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来代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又亦或靠村干部口头传达。

  所以,很多被征收人给我们打来电话,常常问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这里征地拆迁,什么文件都没看到,补偿多少钱就是村干部一句话,这样做合法吗?”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提醒您:这样做不但不合法,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国家法律和征地程序的,可能会严重损害您的合法利益。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

  读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谁来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吗?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绝不是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就可以替代的,更不是村干部口头上说是多少就是多少,必须有文件,而且还应当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公告,原则上来说,当地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也应当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以上内容必须完整、缺一不可,凡是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缺少上述要素的,都是违法公告,您可以拒绝征收。

  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我们还能怎么办?

  在方案征集意见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不满意,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申请听证,只要您申请了听证,国土资源局就必须组织听证。

  您提出的意见以及听证情况是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就开始组织实施。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没有采纳或者没有完全采纳您的意见,您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也就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来裁决。

  当然,如果您既没有申请协调,也没有申请裁决,最终,征收方给你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这个时候,就只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提高补偿了。

  没有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但是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政府在没有合法的公告程序下强征土地。如果您遇到政府的违法征收土地,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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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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