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2018年2月14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fbjcqls.com/art/view.asp?id=906219996723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