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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拆迁款惹纷争手足内战上公堂

2018年4月2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百万拆迁款惹纷争手足内战上公堂
    2010-02-11163250来源:无锡新闻网
    同胞姐弟三人因曾经签订的《房产归属协定》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理解不一而对簿公堂,手足三方为一百多万的拆迁补偿款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近日,南长法院对这起扑朔迷离的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沈香兰诉称,其与沈坚兰、沈强兰系姐弟关系,父母先后去世,三方于1996年10月对父母生前所有的房屋继承权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该房屋由沈坚兰、沈强兰继承,但该房屋如遇拆迁,则房屋拆迁款应由沈香兰与沈坚兰、沈强兰共同继承,现祖产已进入拆迁程序,要求确认三方于1996年签订的协议有效,沈坚兰、沈强兰依法给付沈香兰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25372元。
    沈坚兰、沈强兰辩称,由于沈香兰于2002年4月8日书面明确放弃继承,该行为已经变更了三方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已经无效,要求驳回沈香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同胞姐弟的老母亲于1988年1月13日死亡,老宅归母亲个人所有。1996年,姐弟三人签订了《关于房产归属及经济问题处理的决定》,约定沈香兰念及同胞之情和现实状况同意老宅二间由弟弟沈坚兰、沈强兰继承;两个弟弟鉴于姐夫、姐姐关怀之情从经济上聊表寸心;今后遇有动迁,经由房产部门核定的经济价值中有胞姐一份。
    2002年,沈香兰在无锡市第二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在该公证书中,沈香兰明确自愿无条件放弃老宅的继承权。2009年,沈坚兰、沈强兰因房屋拆迁各补偿到493454元和542491元。
    法院认为,姐弟三人于1996年签订的《关于房产归属及经济问题处理的协定》是三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后三方在2002年办理公证,是三方对上述协定第一条约定的实际履行。当时三方并未重新对第三条约定进行更改或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故沈香兰在公证处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并不能否定三方对《关于房产归属及经济问题处理的协定》第三条的约定。由于当时三方并未对沈坚兰、沈强兰应给付沈香兰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予以明确,考虑到沈香兰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沈香兰按继承份额要求沈坚兰、沈强兰给付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请求无依据,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后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沈坚兰、沈强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各自给付沈香兰人民币60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无锡南长法院方华苏晏)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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