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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补偿决定》不合理就对其不闻不问?你这样做将会酿成大错!

2019年4月8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相信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听过不少关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与《补偿决定》等名词。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顾名思义就是意味着征收工作已经切实展开。而《补偿方案》则是征收前期对被征收范围内整体征收补偿工作的统筹安排,它将是后续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不知作为被征收人的你是否曾重点了解过《补偿决定》?它将可能直接关系到你最终拿到多少补偿款,甚至自家房屋是否会被强拆,所以,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慎重对待!

  何为《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补偿决定的作出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补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随后市县人民政府就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对此,我们可以知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两个重要前提条件:

  1、征收双方是否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2、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不明确

  对此,被征收人可以依此来作为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如若均不满足,则该决定的作出实属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此条规定我们一定要谨记,因为《补偿决定的作出》也就意味着征收工作已进入后半段,作为被征收人不得不对其慎重以待。而在此,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你对其决定置之不理,则很有可能会拿到极低的补偿,且还可能会遭遇被强拆的情形。所以,在收到此决定后,一定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避免被司法强拆的局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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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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