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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农村拆迁补偿新政:被征收人必须要明白自己该拿什么补偿!

2019年4月22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现如今,为了改变当地的环境面貌以及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在大力的整治农村建设,而征地拆迁正是其中的一个热门项目,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有补偿,拆迁律师总结了以下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知识点,来供广大被征收人以作参考!

  一、“分开补偿”

  在2017年土地法修正草案中,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也就是说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拆迁律师提醒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补偿形式

  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种是产权置换房屋,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对于房屋征收来讲,国家给了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样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至于哪种方式更为合理,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一般来讲,更倾向于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省事、方便。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往往一次性解决问题。但是从目前的房价涨幅来看,想要先取得补偿款缓几年再买房可能将很难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了。

  安置房在价格上比较占据优势,对于大多数被征收人来讲,安置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但是安置房的位置往往不由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出具的安置房位置往往距离被征收人原有房屋距离比较远,而且大部分政府都会出具相应的完善的安置房规划图,但是往往等被征收人选择居住的时候才发现安置房往往和当初政府承诺的差距甚远。

  而此处最容易引发双方的纠纷,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擦亮眼睛竖直耳朵,别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诱惑来签订空白协议,谨防上当受骗。要时刻做好警惕,唯有白纸黑字中关于补偿的各个事项详细明确的标出才能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看是否应该签订此协议,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损,事关被拆迁人往后的生活水平一定要认真以待,千万马虎不得!

  三、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的重要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四、“先补偿后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先补后拆。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

  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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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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