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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乡镇政府是否有权在征地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农民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2019年12月2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这几年,因大力的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大量的征收了村民的土地,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的问题或是因征收程序等问题导致征收工作搁置的情况也并不罕见,但为了配合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的身影,对被征收区域进行强制征收,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罗先生是贵州省贵阳市村民,在当地承包了土地,可由地当地相关部门要实施征收,而罗先生的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因相关部门未曾公开过任何有关此次征收土地的材料以及给予的补偿过低,因此罗先生并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可令张先生没想的是,他的行为引起了一些人员的不满,在不久之后,当地乡政府相关人员闯入罗先生的承包地,以某项目征收为由,在罗先生的承包地里倒入了大量的渣土以及碎石。见此状况,罗先生便报了警,希望警察可以介入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是当地警察却未正确的履行处警职责,导致罗先生的承包地被强行掩盖填埋,给罗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针对当地公安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之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据显示此次进行强制填埋的主体是当地乡政府。在有了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后,凯诺律师再次针对乡政府强制填埋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当地乡政府承认了对罗先生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而且还表示将积极的配合对罗先生的赔偿问题。

  其实在实践中类似于罗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也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

  但是本案中,在补偿没谈妥的情况下乡政府人员就闯入罗先生的承包地实施强行填埋,这明显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老百姓要明白虽然国家征收或是征用土地都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同意,但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是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更不能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行为。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怎么征就怎么征的。

  另外乡镇政府除了不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之外,他们所发布的安置方案、公告以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如果他们这么做,那就属于超权越职,是违法行为。

  而关于本案,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为作为乡级政府,并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利,且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并未作出行政决定,对罗先生的土地实施征收。因此乡政府对罗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判决确认乡政府对罗先生的土地进行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未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或是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的,村民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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