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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收补偿款没拿到?补偿数额变少了?这样的协议即使签了恐怕也难拿到补偿

2020年3月23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谈妥之后,双方就会签订一份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正式征拆之前的最后一步,一旦签订,征收方便会马不停蹄的开始拆迁工作。

  但是,近日有不少的当事人在线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之后一直没拿到补偿款,有的是补偿款不是之前约定好的,拿到手的补偿款变少了,有的则是安置房面积小于协商好的房屋面积.....

  对于被征收人所反映的这些情况,实践中也是非常多的,很多被征收人经常听取征收方的一面之词,草草的签订了补偿协议,导致出现了上面的情况。以下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说一下哪些协议不能签,哪些协议签了补偿会超少。

  一、注意空白协议不能签

  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安置补偿协议上面最重要的内容都没有写,比如征迁补偿款数额、安置房面积具体是多少、安置房具体位置、支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被征收人咨询律师过程中,每当律师问协议上面有哪些内容时,被征收人往往都会说上面什么也没有,征收方只是让签字.....

  空白协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但往往有被征收人受征收方的甜言蜜语,在空白协议上草率的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但被征收人要知道,如果自己在空白协议上面签了字,怎么补偿、能拿多少补偿可就不是你的事儿了,那就是征收方的事儿,且拆迁方想以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你自然更是不会知道了。

  而且这样的协议,即使你找律师维权了,也往往存在举证难的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没有多少。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征收方拿来的空白安置补偿协议一定要说“不”,也别轻易相信他们的糖衣炮弹,否则损失的可是自己的合理补偿。

  二、注意安置补偿协议不明确的不能签

  除了空白协议不能签之外,内容不明确的也不能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虽然说不能要求被征收人对这些专业内容了解得深入透彻,但是大家一定要对协议里面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几项内容有所了解,比如如果发现补偿款项不明确,少这少那的,那这份协议自然是不能签的。

  同时还要注意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违约责任这一项,一旦日后征收方想违约,不给补偿款或是补偿款迟迟不发放,那被征收人可以拿着协议要求对方履行。

  三、注意手里必须要有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在合同签订完之后双方必须各持一份,一旦出现合同里约定的问题,那么我们则可以拿着合同先发制人。

  可是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常听到当事人说,征收方与他们签订完协议之后,以拿回去盖章为由或是以所签订的协议是“预征收协议”需要拿回去审批为由,直接拿走了刚签好的安置补偿协议。

  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且被征收人在这种情况下所遇到的问题就是征收方日后会以各种理由否定安置补偿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减少补偿款甚至不给补偿款。

  此时被征收人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恐怕也会因没有协议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签完补偿协议之后,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在自己的手里,且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可对现场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让家人或是亲戚拍下来留作证据,日后若征收方毁约减少补偿款,那你可凭这个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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