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或是征地拆迁中 ,通常都会发现一些无照经营或是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相关部门一旦认定,就会给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的通知书,让当事人自己拆除,当事人不在限期内拆的,就会被相关的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是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不过针对北京的违法建筑,拆除、查处主体则有所变化。近日,北京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此《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具体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如下: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北京有权处理违法建设的主体是城管执法部门,但是在7月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则有权对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实施强制拆除。
那么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更广泛了,不过,虽然北京市就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有权也不能任性,也要依法依规的进行拆除。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应当要符合行政强制法中上述规定。
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却非常的果断,只要认定,便在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催告的情况下直接拆除,这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今后如果当事人遇到相关部门直接强拆违法建筑的行为并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在以上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被强拆之前一定要积极的取证,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保存证据,证据最好能证明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破坏,否则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可能会与当事人诉求的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