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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年3月3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8日以书面、传真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土地及建筑物反担保抵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采用控股股东庞惠民先生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或公司以房产、土地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等事项。
    为进一步保障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公司决定变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就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方案,决定采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进行增信。根据公司与担保方及控股股东庞惠民先生的协商结果,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愿意为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控股股东庞惠民先生拟以其所持的部分公司股份设定质押及公司以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方式为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庞惠民先生为反担保设定股份质押担保和公司为反担保设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抵押所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质押及抵押登记、解除质押及抵押登记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拟设定抵押担保资产情况如下:
    序号
    抵押物名称
    面积(平方米)
    1
    土地使用权
    2,952.00
    2
    房屋建筑物
    4,993.60
    具体抵押手续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
    本决议经董事投票表决(庞惠民先生回避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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