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文章列表

车位被安停车锁 业主不满物业行为

2017年6月6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昨日下午,在铁西区某小区内,部分车辆停靠在车位内。无车停留的车位设有车位锁,让部分业主不满。
  小区道路上划出停车位,再安上停车锁,这样行不行?无车业主站出来,对此说“不”。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业主徐先生对物业此举不满。 徐先生认为,物业可以规划小区停车区域,也可以利用小区街路划出停车位,但不能在道路上设立停车锁,“太霸道了,这是对无车业主权益的漠视和挑衅! ”
  昨日,记者来到位于铁西区勋业一路附近的某小区。在该小区南院,一条小路可容纳两车通行,靠近东侧的路面上被划出停车位,几辆车停放在车位内。无车停放的车位上,设置有样式不同的停车锁。正是这些停车锁惹恼了徐先生。“我知道沈阳市的车越来越多,也知道小区停车难,但这样不行!”徐先生说,小区业主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他仍决定号召无车业主讨个说法。
  徐先生认为,物业不该向业主提供这些停车锁,“本来路就窄,一侧停了车,遇到个错车啥的,小孩子玩闹啥的,这些停车锁就碍事了! ”
  在小区值班的一位男子说,停车位尚未“饱和”,也未向业主收费,但停车锁是收费的。按照这名男子和徐先生的说法,业主若想停车,需要交200元的“锁费”。
  徐先生说,停车锁设置在共有通道上,这种行为就像部分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圈地种菜”一样,都不该被提倡,而应及时得到纠正。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辽宁方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位值班的张女士称,将把徐先生的意见反馈给公司相关负责人。
  延伸阅读:
  市场经济其实是契约经济。业主和物业之间,首先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其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其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哪能正常运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其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你不能跟个大爷一样,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对业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种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宁夏前阵子也出台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碰到星光华小区这种情况,法规显然鞭长莫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业主和物业公司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找出问题症结,看看究竟是业主不配合还是物业公司不配合,慢慢想办法解决。业主太“牛”,对物业公司吹毛求疵,解决不了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实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务,留下来也无益,不如另选管家。总之,在这件事情上,我以为以和为贵。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fbjcqls.com/art/view.asp?id=884273111764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