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物业管理
文章列表

物业公司的基本定义

2018年7月9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解决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父子关系,所有的物业公司必须与房地产商脱钩,成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房地产公司,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独立的物业公司,而不应聘用下属的物业公司;物业合同更不能与购房合同捆绑签定,否则业主一定会把房屋质量与物业费挂起钩来。物业公司必须明确自己的地位。聪明的物业公司须知:

他们端的是业主的饭碗。要树立小区是我家的理念,精心服务于每位业主。当好业主的服务员,做好合同规定的事项,而不能越权当主人,在小区内擅自决定并实施其他工作。处理好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学会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个“缓冲带”进一步密切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物业公司难以解决的业主中的有些问题。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法》,与业主签定平等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条款必须征得业主同意,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越细致越好,便于分清责任,减少争执。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业主对于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的咨询和监督。有的物业公司认为,公司经营是一个秘密的,没必要向业主报告,这是错误的。物业服务是一个关系千家万户、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所以《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物业的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3%。

如果不搞好预算,不公布财务收支,业主如果进行监督?所以说,想赚大钱的就不要干物业公司,因为法规本身就通不过。物业公司必须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各种问题,有的解决不了也要解释清楚。物业管理人员需知:服务员的差事是很难做的,有时勉不了要受气,没有这个修养,最好不要干物业这个活。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fbjcqls.com/art/view.asp?id=919330177615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