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房产纠纷
2018年2月10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时间:1970.01.01 作者: 来源: 2014年的秋季时分,一位年纪在六旬开外的老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本律师,在经过一番交谈后,本律师已初窥本案全貌,觉得该位老先生的合法权益被其儿子侵犯,便受其委托担任其一审的代理人。这不得不从九十年代的一起刑事案件及2003年的离婚案件说起,九十年代末该位当事人正值中年,却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而其原居住房屋于2002年被列入拆迁范围,而其妻又与其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经一审判决后该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于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中院调解明确其享有4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但因当时动迁安置房尚未交房,无法确定动迁房具体地址。嗣后,当事人之子便以自己名义得到了三套动迁安置房,一套为其独有,另两套为其与母亲共有,而在监狱之中服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动迁利益已被自己的儿子侵占,而在监狱中该位当事人由于表现良好得到两次减刑,于2007年提前出狱,出狱之后与其子共同居住在另一套动迁安置房之中,而被其儿子侵占的一套房屋已被其子出租给别人,而当该当事人想转让其认为是自己名下的房屋时,确意外的发现该套房屋已登记在儿子名下多年,其便多次与儿子协商将该房屋再次过户更名给自己的事宜,但却遭其子拒绝,最后不得不与其子对薄于公堂。在本案审理中对方律师以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希望法院驳回我方起诉,但本律师却向法庭阐明本案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况且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等理由,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及相应的法律观点,最终判决原告胜诉,但基于被告必竟是原告的儿子,原告也愿意主动补偿其儿子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