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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时,与谁签订拆迁协议 签订拆迁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您了解吗

2021年3月11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厂房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厂房拆迁时,与谁签订拆迁协议

一、厂房拆迁时,与谁签订拆迁协议

答案是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协议的注意事项

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资格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一项内容即是要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主体是谁。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拆迁行为的前提

《拆迁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被拆迁房屋概况

被拆迁房屋概况是否明晰,将影响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则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则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时,关于拆迁补偿部分首先就要明确补偿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补房”的方式还是“拆房补钱”的方式。对于补偿方式,拆迁人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由被拆迁人选择采用哪种补偿方式,但拆迁租赁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使拆迁人经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签订拆迁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您了解吗

签订拆迁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您了解吗

一、如果征收主体不符,坚决不能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征收部门及被拆迁人,像在实践中,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等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就必须小心了。因为他们没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一定要确定好谁是征收部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如果协议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慎重!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

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订立拆迁协议的法律规范的依据。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和房屋估价。

被拆迁人及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基本情况。

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金额和时间。

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

拆迁协议的履行期限。

违反拆迁协议的违约。

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其应该在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您就应该注意了,比如说,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当十二个月过去了,您对于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此时,如果您找到征收部门询问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他们会各种搪塞,并且像踢皮球似的让您找其他部门,到最后您根本问不出所以然来,只能打官司,浪费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有“先腾房,后补偿”的条款,注意了。

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被拆迁人马上腾房,在房屋交付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极个别项目甚至要求先腾房,后签合同,最后才支付补偿款。这种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三大问题包括征收主本不合法不要签订协议、征收协议条款不清不要签、先腾房后补偿的协议不要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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