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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违法调整承包地 签了合同也无效

2018年6月4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石某纪系酉阳县麻旺镇正南村人,十岁那年父亲去世,后跟随母亲到湖南生活,家中1.5亩承包地无人耕种。2014年石某纪回到老家居住,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已被发包给同组村民石某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11月15日,酉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石某贤农户享有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石某纪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贤农户已取得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对石某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石某纪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收回石某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无权将争议地发包给石某贤农户,改判石某贤农户与麻旺镇正南村签订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涉及石某纪农户承包地的部分无效。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确定的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大稳定是指,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是让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在坚持大稳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当进行小调整。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而且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对象的土地重新发包给他人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违反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对第一轮土地承包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调整对象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无效。本案中,石某纪承包的土地不属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调整的范围,且调整方案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也没有按规定程序审批,因此,麻旺镇正南村将石某纪农户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石某贤农户的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涉及争议地的部分也应无效。

  【法官提示】

  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作为农民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应当确保其稳定,对承包土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要遵循村民自治原则,维护承包经营权稳定,发挥农村土地最大效益,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来源:市四中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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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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