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开发评估
文章列表

风险评估公司制度的评估原则 收购公司必须评估吗

2021年3月19日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http://www.cfbj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厂房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贾启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风险评估公司制度的评估原则

评估工作原则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对实施重大事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风险先期预测、评估、化解。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相关知识:重大事项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2、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政策的制定或修改。

3、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4、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5、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由整理的相关内容。风险评估公司制度的评估原则主要就是解决人们最重要紧急的事,而谁发生了事项就要由谁负责,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收购公司必须评估吗

收购公司一定要进行评估吗

对其他公司进行收购的,一般是要对被收购的公司进行财务或者经营情况审查的,以评估被收购公司的收购价格。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收购公司一定要进行评估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其他公司进行收购的,一般是要对被收购的公司进行财务或者经营情况审查的,以评估被收购公司的收购价格。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厂房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